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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帖:安全理事会文件和程序 这个开SC的代表看看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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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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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  小阿 周六 八月 04, 2012 8:52 pm

    安全理事会文件和程序



    一. 议程
    二. 通报情况
    三. 文件
    四. 非正式磋商
    五. 会议
    六. 工作方案
    七. 决议和主席声明
    八. 附属机构
    九. 安理会处理中的事项
    十. 与秘书处和外界的交流
    十一. 年度报告
    十二. 新当选成员



    一. 议程*

    1. 安理会正式会议的临时议程如已在非正式磋商中核可,即应刊载在《联合国日刊》上。

    2. 安理会成员回顾,在初次通过议程项目时,议程项目最好尽可能进行说明性阐述,以避免同
    一主题有几个不同的议程项目。在有这种说明性阐述后,可考虑将同一主题下先前已有的议程项目列
    在这一说明性阐述下。

    二. 通报情况

    3. 安全理事会成员认为,安理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应及时向会员国提供详细的实质性情况通报。
    全体非正式磋商结束后就应进行情况通报。安全理事会成员鼓励安理会主席酌情向出席情况通报会的
    会员国提供他或她在非正式磋商后向新闻界发表的声明。

    4. 安全理事会成员鼓励安理会主席在工作方案通过后,举行一次所有会员国都可以参加的非正
    式情况通报会,介绍该工作方案。

    5. 安全理事会成员请安理会和附属机构的主席或其指定人员酌情定期举行非正式情况通报会,
    向有关会员国介绍它们的活动。安全理事会成员认为,《联合国日刊》应刊登这些情况通报会的时间
    和地点。

    6. 安全理事会成员打算继续审议请秘书长在出现紧急情况、需要通报情况时,在安全理事会会
    议上特地通报情况的问题。

    7. 安全理事会成员打算请秘书处根据需要,在局势要求进行情况通报时,每天在非正式磋商期
    间特地通报情况。



    8. 安全理事会成员请秘书处继续采用在“情况通报会”上分发情况通报文稿的做法。

    9. 安全理事会成员请秘书处作为一般规则,在安全理事会磋商室进行的情况通报不是根据书面
    报告做出时,尽可能在磋商的前一天,向安理会成员提供打印出来的情况报道、汇报材料和/或其他
    有关参考材料。

    三. 文件

    10. 安全理事会成员打算进一步作出努力,酌情通过信函、网站、对外联络活动和其他方式,向
    会员国和其他组织宣传安理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决定和其他有关信息。安全理事会成员准备继续探讨如
    何加强它在这方面的活动。安全理事会成员鼓励安理会的附属机构继续酌情定期审查有关查阅其文件
    的政策。

    11. 安全理事会成员认为,在安理会预定审议秘书长的报告时,应至少提前四天用联合国所有正
    式语文向安理会成员分发该报告。安全理事会成员还认为,应同样适用这一规定,向安理会讨论报告
    会议的与会者提供这些报告,包括向所有出席派兵国会议的人分发有关维和特派团的报告。

    12. 安全理事会成员同意考虑将提交报告的标准间隔时间定为六个月,除非有理由视情缩短或延
    长间隔时间。安理会成员还同意在通过决议时,尽可能明确规定提交报告的间隔时间。安全理事会成
    员还商定,在安理会成员认为完全可以口头提出报告而无须提交书面报告时,要求口头提交报告,并
    尽可能明确地表明这一要求。

    13. 安全理事会成员鼓励秘书长在围绕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向安理会提出建议时,把所有建议列
    在报告的一个章节中。

    14. 安全理事会成员鼓励秘书长在编写报告时尽量做到简明扼要,特别是在提交报告的间隔时间
    不长时。

    15. 安全理事会成员打算请秘书长酌情在其报告中就长期战略提出政策建议。

    16. 秘书长的报告除表明秘书长签字日期外,还将表明该文件以纸本形式和电子形式分发的日
    期。*

    17. 安全理事会商定同联合国其他机关合作,酌情规定秘书处要在同一时间就同一事项提交报
    告,但要优先考虑安理会有效开展工作。

    18. 安全理事会成员请秘书处每个月月底向安理会通报下一个月要印发的秘书长报告的编写进
    度。安理会成员还请秘书处在安理会预期收到的报告延期提交或印发安理会没有索取的报告时,立即
    同安理会联系。

    19. 安理会成员请秘书处同时用电子邮件向安理会成员发送目前用传真发送的所有信息。


    四. 非正式磋商

    20. 安全理事会成员鼓励安理会主席酌情与有关成员和(或)秘书处磋商,至少在进行磋商的前
    一天,提出安理会成员和秘书处在安理会下一次非正式磋商中重点讨论的领域,但此举不是要限定讨
    论的范围。

    21. 安全理事会成员打算在它们部分或完全同意前一位发言者的意见时,仅表示同意,而不重复
    同样的内容。

    22. 安全理事会成员认为,作为一般规则,安理会主席应按原定发言名单请与会者发言。但是为
    便于相互交流,安全理事会成员鼓励主席视讨论需要,打乱原定发言名单的顺序,随时请参加磋商的
    人发言。

    23. 安全理事会成员鼓励发言者不仅向秘书处提问,也向其他成员提问。

    24. 为了使磋商更加活跃,安全理事会成员不反对一人多次发言。

    25. 安全理事会成员请秘书处继续在举行非正式磋商时和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分发秘书长或秘书
    长发言人就安全理事会关心的事项向新闻界发表的所有声明。

    五. 会议

    举行会议

    26. 为了提高工作透明度,安全理事会再次承诺增加公开会议次数,特别是在审议事项的初期阶
    段。

    27. 作为一般规则,安全理事会鼓励所有参加安理会会议的人,无论是安理会成员,还是非成员,
    在5分钟之内结束发言。安全理事会还鼓励每位通报情况者将开场白限制在15分钟内,除非安理会另
    有决定。

    28. 安全理事会鼓励参加安理会会议的人在部分或全部同意前面人的发言内容时,仅表示同意,
    而不重复同样的内容。

    29. 安全理事会认为,邀请非成员在安理会发言时,可酌情让所审议事项的结果与其直接有关的
    非成员在安理会成员之前发言。

    30. 根据《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A/RES/60/1)第170(a)段和第1631(2005)号决议,安
    全理事会成员商定继续扩大与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的磋商与合作,包括酌情邀请有关组织参加安理
    会的公开和非公开会议。

    31. 为了按第1353(2001)号决议进一步鼓励同出兵国进行实质性讨论,安全理事会鼓励与会
    的每个特派团都派有关军事和政治官员出席会议。安全理事会成员强调,必须在审议事项的初期阶段


    同派兵国举行会议。安全理事会成员鼓励安理会主席为会议安排足够的时间。

    32. 除非安理会在先前磋商时另有商定,安全理事会主席在公开会议介绍议程项目时,将具体说
    明要审议的议程项目/问题,在请政治人物及大使级人物发言时,均应称呼其姓名及头衔。但姓名不
    一定要列入正式记录,也不一定事先列入秘书处为安理会主席起草的情况简报。*

    33. 非安全理事会成员在应邀在安理会发言时,其在安理会议席的座位将轮流安排在主席两侧,
    第一位发言者坐在主席右侧。*

    通知

    34. 若有先前没有排定的会议或紧急会议,安全理事会成员请秘书处不仅通过电话录音服务而且
    通过安理会的网站,通知会员国。

    形式

    35. 为了进一步推动所审议问题的解决,安全理事会成员商定举行各种形式的会议,以选用进行
    特定讨论最适当的形式。安理会成员认识到,《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和他们自己的惯例使他们
    有很大的灵活性来决定采用哪种会议形式最好,因此同意安理会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举行会议:

    (a) 公开会议

    ㈠ 功能

    采取行动和/或举行情况通报会和辩论等。

    ㈡ 出席和参加

    非安理会成员应按暂行议事规则出席和参加公开会议。通常认为下述安理会惯例符合暂行议事
    规则,但绝不能认为它们可取代或代替暂行议事规则:

    a. 任何不是安全理事会成员的联合国会员国都可出席,在安理会会议厅内为该国代表团指定座
    位上就座。

    b. 可根据暂行议事规则第37条或39条,视情邀请任何不是安全理事会成员的联合国会员国、秘
    书处成员和其他人参加讨论,包括向安理会通报情况。

    ㈢ 每月暂定工作方案中的表述

    安全理事会成员打算在它们计划采用相应的程序时,继续在每月暂定工作方案(日历)中列入
    以下公开会议形式:

    a. “公开辩论“:可通报也可以不通报情况,安理会成员可以发言;也可在非安理会成员提出要
    求后邀请它们参加讨论;

    b. “辩论”:可通报情况,安理会成员可发言,可在与所审议事项直接有关或直接受其影响或对
    其特别感兴趣的非安理会成员提出要求后,邀请它们参加讨论;

    c. “情况通报会”:通报情况,只有安理会成员可以在通报情况后发言;


    d. “通过”:在决议和主席声明等获得通过之前和/或之后,安理会成员可以发言,也可以不发言;
    非安理会成员提出要求后,可以邀请也可以不邀请它们参加讨论。

    (b) 非公开会议

    ㈠ 功能

    进行讨论和/或采取行动,例如就秘书长的任命提出建议,公众或新闻界不参加。

    ㈡ 出席和参加

    非安理会成员应按暂行议事规则出席和参加非公开会议。通常认为下述安理会惯例符合暂行议
    事规则,但绝不能认为它们可取代或代替暂行议事规则:

    a. 可根据暂行议事规则第37条或39条,视情邀请任何不是安全理事会成员的联合国会员国、秘
    书处成员和其他人参加讨论,包括向安理会通报情况。

    ㈢ 每月暂定工作方案中的表述

    安全理事会成员打算在它们计划采用相应的程序时,继续在每月暂定工作方案(日历)中列入
    以下公开会议形式:

    a. “非公开辩论”:可通报情况,安理会成员可发言;可根据暂行议事规则第37条或39条,可在
    不是安全理事会成员的联合国会员国、秘书处成员和其他人提出要求后,邀请他们出席或参加讨论;

    b. “出兵国会议”:可通报情况,安理会成员可发言;根据第1353(2001)号决议邀请决议所述
    各方参加讨论。

    分发发言稿

    36. 在安全理事会会上发言的发言稿,在发言的代表团提出要求后,由秘书处在安理会会议厅内
    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安理会成员、其他会员国和常驻联合国观察员。要求分发其发言稿的代表团最好在
    发言之前向秘书处提供足够的份数(200份)。如果代表团没有向秘书处提供足够的发言稿,则会在会
    议结束后,把这些发言稿放在安理会会议厅外。请各代表团不要在会议进行时以其他方式提供发言稿。

    六. 工作方案

    37. 安全理事会成员鼓励安理会主席在向安理会成员分发工作方案之后,尽早通过安理会网站,
    发表简洁的每月暂定工作预报。

    38. 预报应以所有正式语文分发,“只供参考/非正式文件”,并有以下脚注:

    “这份安全理事会工作方案暂定预报是秘书处为安理会主席编制的。预报尤其说明依照安理会早
    先的决定可能要在这个月审议的事项。某一事项列入预报与否并不表示安理会会或不会在这个月内予
    以审议:实际工作方案将视事态发展和安理会成员的意见而定”。*

    39. 安理会成员商定每月在《联合国日刊》列入以下提示:

    “每月暂定预报是按照安全理事会主席2006年7月19日的说明(S/2006/507),放在网站上的。从


    [日期]起,暂定预报副本也放在代表团收件箱内,可去代表团收件处取用。”

    40. 安全理事会成员商定,安理会主席应更新每月暂定工作方案(日历),并在每次修订和分发
    给安理会成员后,通过安理会网站提供给公众,并适当标明修订过的项目。

    七. 决议和主席声明

    41. 安全理事会成员重申,应让安全理事会全体成员充分参与安理会决议、主席声明和新闻稿等
    的起草工作。安全理事会成员还重申,起草决议、主席声明和新闻稿等所有文件的方式应以安理会的
    全体成员都能充分参加为宜。

    42. 安全理事会成员打算在起草决议、主席声明和新闻稿等文件时,继续酌情与联合国的广大会
    员国进行非正式磋商,特别是有关的会员国,包括直接涉及或受到具体影响的国家、邻近国家和能作
    出特殊贡献的国家,以及区域组织和各种之友小组。

    43. 安全理事会成员同意考虑在将决议草案和主席声明草稿以及其他文件草案非提交非正式全
    体磋商后,或经文件起草人核可在此之前,酌情将这类文件提供给非安理会成员。

    44. 如果安理会成员提出要求,安全理事会主席应在无损其作为主席的职责的情况下,提请有关
    会员国、区域组织和安排的代表注意主席代表安理会成员向新闻界发表的有关声明或安理会的决定。
    秘书处还应当继续通过有关的秘书长特别代表、代表和特使以及联合国驻地协调员,让包括非国家行
    动者在内的有关方面了解安全理事会的决议、主席声明以及安全理事会主席代表安理会成员向新闻界
    发表的声明,并以最迅速的方式进行传达,尽可能广泛地加以传播;秘书处在经主席同意后,应进一
    步把安理会主席代表安理会成员向新闻界发表的所有声明作为联合国的新闻稿发布。*

    八. 附属机构

    45. 安全理事会成员鼓励各附属机构的主席继续在必要时和每隔一段时间,向安理会报告任何未
    决问题,以获得安理会的战略性指导。

    46. 安全理事会成员鼓励安理会各附属机构征求附属机构的工作领域涉及其重大利益的那些会
    员国的意见。安全理事会成员尤其鼓励各制裁委员会征求尤其受制裁影响的会员国的意见。

    47. 安全理事会成员鼓励安理会各附属机构的主席酌情通过其网站和《联合国日刊》,向公众公
    布附属机构的会议时间。

    48. 安全理事会成员欣见秘书处、出兵国和其他主要利益有关者参加安理会维持和平行动工作组
    的会议,并鼓励它们这样做,以便加强安理会与其他行动者的合作。

    九. 安理会处理中的事项*

    49. 安全理事会商定继续采用以下程序,在事先征得有关会员国同意后,从安理会处理中的事项


    清单上,删除安理会在前五年未进行审议的事项:

    (a) 秘书长每年1月提交的安理会处理中的事项年度简要说明,将列出当年2月底前仍未收到会
    员国的任何通知便会从清单中删除的项目;

    (b) 如果联合国会员国通知秘书长,表示它希望某一项目保留在清单上,将保留该项目;

    (c) 有关通知有效期为一年,可每年重新提交。

    十. 与秘书处和外界的交流

    50. 安全理事会成员打算征求身为冲突方的会员国和/或其他有关各方和受影响各方的意见。为
    此,安全理事会除其他外,可在不便举行公开会议时,召开非公开会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依照安理
    会暂行议事规则第37和39条发出邀请。

    51. 安全理事会打算继续定期与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进行交流,以加强联合国各主要机关之
    间的协调。为此,安全理事会成员鼓励安理会主席继续定期同大会主席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席举行
    会议。

    52. 安全理事会成员打算酌情尽量利用一切现有机制,包括对话、主席信函、通过决议或主席声
    明,或其他任何适当途径,为秘书长提供政策指导。

    53. 安全理事会成员通过秘书长邀请新任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在接受新任务上任前,同安理会成员
    对话,包括在外地这样做,以便在可能时,听取安理会成员对目标和任务规定的看法。

    54. 安全理事会成员打算举行“阿里亚形式”会议,认为这是加强审议工作的一个形式灵活的非正
    式论坛。为此,安全理事会成员可非正式地邀请任何会员国、有关组织或个人参加“阿里亚形式”的非
    正式会议。安全理事会成员同意考虑用这种会议来加强它们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接触,包括与
    联合国驻地办事处推荐的地方非政府组织的接触。安全理事会成员鼓励采用以下各项措施:延长筹备
    时间,确定与会者可以谈论的议题,允许他们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与会。

    55. 安全理事会成员鼓励安全理事会访问团继续避免只会见政府方和冲突各方,并鼓励它们酌情
    会见地方民间社会领袖、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有关各方。

    十一. 年度报告*

    56. 安全理事会将采取必要行动,确保及时向大会提交报告。为此:

    (a) 安全理事会将保留现行做法,向大会提交单卷年度报告。报告所涉期间为当年的8月1日至
    下一年的7月31日;

    (b) 秘书处应在报告所涉期间结束后,随即在8月31日前向安理会成员提交报告草稿,以便于讨


    论,并由安理会及时通过,供大会在大会常会主要会期期间审议。

    57. 报告将包括下列各部分:

    (a) 导言;

    (b) 第一部分通过统计数据简要描述安全理事会在报告所述期间围绕它处理的所有主题开展的
    主要活动,列出以下各项,并酌情提供文号:

    ㈠ 安理会在报告所涉期间通过的所有决定、决议、主席声明和安理会各月主席发布的关于安理
    会工作的所有评价报告、各制裁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以及安理会发布的其他文件;

    ㈡ 安全理事会的会议,包括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等主要委员会、制裁委员会、工作组的会议以及
    与部队派遣国举行的会议;

    ㈢ 专题小组和监测机制及其有关的报告;

    ㈣ 安全理事会派出的访问团及其报告;

    ㈤ 已建立、正在进行或已终止的维持和平行动;

    ㈥ 秘书长为安全理事会编写的报告;

    ㈦ 作为安全理事会正式文件印发的所有信件;

    ㈧ 对论及安全理事会在报告所述期间的活动经费支出的联合国文件的引述,如果有这类引述的
    话;

    ㈨ 对秘书长关于安全理事会在报告所述期间所处理事项的简要说明的提及;

    ㈩ 安全理事会主席的说明以及安全理事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安理会工作的其他文件;

    (c) 秘书处将根据上文(b)㈠段,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在每年9月及时出版《安全理事会的决议
    和决定》(文号为S/INF/[大会年会序号]),列入报告所述期间安理会的所有决定、决议和主席声明的
    全文;

    (d) 第二部分应按安全理事会在报告所述期间处理的每个议题,列出:

    ㈠ 举行多少次会议和非正式协商的实际数据;

    ㈡ 决定、决议、主席声明和安理会发布的所有文件;

    ㈢ 酌情列出有关的专题小组和监测机制及其报告;

    ㈣ 酌情列出安全理事会派出的访问团及其报告;

    ㈤ 酌情列出已建立的、正在进行和已终止的维持和平行动;

    ㈥ 秘书长为安全理事会编写的报告。

    58. 报告应继续阐述安理会审议的其他事项、军事参谋团的工作以及安全理事会附属机构的工
    作。报告还应继续列入那些提请安理会注意、但在报告所述期间未讨论的事项。

    59. 此外,秘书处应将当年的安全理事会年度报告放在联合国网站上。应更新有关网页,以便在
    安全理事会主席今后就年度报告提交说明后,提供必要的信息。

    60. 将继续在安全理事会的公开会议上通过报告,安理会成员如果愿意,可在会上对安理会在报
    告所述期间的工作发表意见。在向大会提交报告的月份任职的安理会主席还将提及记载安理会通过年
    度报告前讨论情况的有关逐字记录。


    十二. 新当选成员

    61. 安全理事会请新当选的安理会成员,在其任期开始前的六周内,出席安理会及其附属机构在
    其间举行的所有会议和非正式全体磋商,如果选举的举行离其任期开始还不到六周,则在当选之后立
    即出席安理会及其附属机构的所有会议和非正式全体磋商。安全理事会还请秘书处在上述期间向新当
    选的成员提供安理会的所有相关来文。

    62. 安全理事会成员还商定,如果新成员在任期开始后头两个月内即担任安理会轮值主席,将会
    请该成员在其任期开始前的两个月(即从11月1日开始的两个月)中,出席非正式全体磋商。*

    63.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处继续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在新当选成员开始出席安理会会议前,为其提
    供情况通报材料和召开研讨会,让它们熟悉安理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

    * 取自以往(各项)安全理事会主席的说明。



    摘自安理会文件:S/2006/507

      目前的日期/时间是周日 十一月 24, 2024 1:35 pm